小木木 发表于 2016-7-29 16:47:33

穿着袈裟耍流氓 发表于 2016-7-29 12:45
那是警察虎人的,只要你的狗不能激发,他就无权加配件,能随便加配件,就乱套了,买个射钉枪加工一下说五 ...

我支持你背一只没有气瓶的秃子去大街试试

QBZ95 发表于 2016-7-29 16:49:48

我居然全部都看完了!

QBZ95 发表于 2016-7-29 16:50:31

楼主是学过法律吗?

myang 发表于 2016-7-29 17:21:54

谢谢楼主分析!

huangge 发表于 2016-7-30 00:36:00

为了VIP努力的回复为了VIP努力的回复

luoqihua3399 发表于 2016-7-30 04:18:17

楼主分析得得不错,还没有看完,复制入电脑里慢慢看。

wsdj8 发表于 2016-7-30 08:42:00

感谢普及分享      

225588 发表于 2016-7-30 09:14:25

{:5_132:}{:5_132:}经验啊

沙漠鸟鸟人 发表于 2016-7-30 10:28:21

三、鉴定标准。
(一)凡是制式枪支、弹药,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,一律认定为枪支、弹药。
(二)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(包括自制、改制枪支)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,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,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
(三)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按照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(GA/T 718-2007)的规定,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.8焦耳/平方厘米时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
(四)对制式枪支、弹药专用散件(零部件),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(复印件)和件号的,一律认定为枪支、弹药散件(零部件)。
(五)对非制式枪支、弹药散件(零部件),如具备与制式枪支、弹药专用散件(零部件)相同功能的,一律认定为枪支、弹药散件(零部件)。

yangranfei 发表于 2016-7-30 11:40:18

搞的跟审杀人犯似的,直接上交罚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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