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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狗的认定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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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5-25 01:29:03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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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,来自于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的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。《规定》里认定枪支的表述很简洁:“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.8焦耳/平方厘米时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”而《仿真枪认定标准》则规定,仿真枪“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.8焦耳/平方厘米”。换言之,一把枪到底算作真枪还是仿真枪,杀伤力是关键,临界值就是这个1.8焦耳/平方厘米。被告刘某网购这20把仿真枪,就是因为检测后被认定为枪口比动能大于了1.8焦耳/平方厘米(具体多少判决书没有提),被认定为真枪。

这个1.8焦耳/平方厘米是怎么来的呢?在2010年《规定》出台之前,讨论枪支标准的共识是,“能够对人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”但由于人体并非简单的均质目标,各部位结构复杂、功能各异。枪弹的同一能量命中部位不同,伤亡差别很大,即人体各部位所能够承受的最低比动能并不均匀。有一种意见认为,只要能够对人体眼睛这一人体最脆弱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即可,经试验测定,枪口比动能达到1.8焦耳/平方厘米时,就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,一般都能达到轻伤标准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,1.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虽然能给眼睛造成轻伤,但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,是不适合的,因此定在10焦耳比动能以上,能够击穿人体皮肤才是合适的标准。事实上,如果是要作为武器的枪支,要对人造成伤亡的效果,各国多规定要达到78焦耳比动能以上。但2010年我国《规定》中采纳的是第一种意见,即1.8焦耳比动能。

2010年新标准比以前用“射击干燥松木板法”所确定的枪支标准,杀伤力只有原来的十分之一左右。这一剧烈的变化,大大地降低了刑法上的枪支杀伤力认定标准,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表现为枪支犯罪的入罪门槛大大降低,近几年涉枪犯罪数量剧增。原因也很简单,按2010年新标,许多仿真枪甚至玩具枪就可能被认定为真枪。所以这一标准是否合理,是有很大疑问的。

就算标准合理,也超过民众认识范围,往往莫名其妙就犯罪

且不谈1.8焦耳比动能这个能对眼睛造成轻伤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合理,问题还在于,即使这个标准合理,也太容易超出民众认识范围,莫名奇妙就涉嫌犯罪。毕竟,人们对枪的普遍认知,还是那种以火药作为动力,能够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的武器。而大多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仿真枪,人们一般不会当作是真枪。

2010《规定》作为一个适用刑法的解释,应当以一般民众的理解能力作为出发点,不能脱离一般民众的理解力去解释法律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认为,应当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作为 确定扩张解释合理限度的基准,而不能把国家维持治安的必要性作为基准。如果把国家维持治安的必要性作为基准,就会发生无穷尽地剥夺国民行动自由的危险。多数人无法预料得到持有的仿真枪、玩具枪会被当作真枪,那么这个解释就是类推解释,以此给人定罪是有问题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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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5-25 01:42:01 | 只看该作者
我艹、那怎么办?怎么办?兔子都变真  枪了?那还敢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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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5-25 01:44:42 | 只看该作者
要这么说的话,反正都是罪不如玩过瘾点,把兔子换小口可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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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5-25 01:53:09 | 只看该作者
rain0591 发表于 2016-5-25 01:44
要这么说的话,反正都是罪不如玩过瘾点,把兔子换小口可好?

完全可以,哈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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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5-25 02:03:51 | 只看该作者
杀一为罪 屠万为雄  还玩个毛 气的  直接上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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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5-25 08:45:29 | 只看该作者
气狗和火 在性质上 区别是非常大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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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5-25 09:26:35 | 只看该作者
气狗和火 在性质上 区别是非常大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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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5-25 11:02:32 | 只看该作者
吓的我都不敢来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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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5-25 14:32:12 | 只看该作者
上面怕位置不稳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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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5-25 14:44:15 | 只看该作者
回家抠脚耍吧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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